机动车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1-08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机动车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MTC1/SC2)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机动车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是为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提供计量技术支撑服务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MTC1/SC2。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计量发展趋势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 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的计量需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五条 组织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宣贯计划。
第六条 根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国家计量比对计划,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解释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条文和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组织对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八条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有关国际建议的制定工作,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有关工作;跟踪研究国际建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相关国际、国内技术文件,保持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与上述文件的协调衔接。
第九条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承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的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 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量值溯源方法研究,为机动车检验检测企事业单位提供计量技术咨询、交流与培训等服务。
第十一条 承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委托的与计量技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由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研究和管理工作的科研技术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组成,涉及有关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机构、大专院校等。
第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在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内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热爱计量事业、热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一般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分技术委员会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申请人需填写《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通过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参加竞聘。
第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30至40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到期可参加下届委员的竞聘。
第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负责提出下届分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委员,应由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征求全体委员意见后,以分技术委员会名义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不履行职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征求全体委员意见后,以分技术委员会名义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解聘意见。
第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计量协会,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秘书处挂靠单位的委员兼任)、副秘书长1名,负责秘书处工作。
第十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对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积极参加分技术委员会活动,自觉遵守《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执行分技术委员会决议,接受秘书处对委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主任委员主持分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工作会议,审签文件,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履行职责,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职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秘书长主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审签秘书处文件,管理工作经费。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委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在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二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工作量较大的单项工作可组织专项工作组,在所承担的专项任务完成后自动撤消。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专项工作组的工作。
组织专项工作组须由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专项工作组组长应由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分技术委员会批准。
通讯单位成员可派代表列席分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通讯单位成员应向分技术委员会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对以下事项,应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表决,表决分为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表决时应有分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被表决事项应获得参加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记录在案。
1.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2.分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和管理规定;
3.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4.本专业领域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表;
5.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宣贯和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年度立项计划;
6.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起草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7.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和国家计量比对方案、比对总结;
8.主任委员建议提交全体委员表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申报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收集起草单位提出的技术文件,进行完整性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经资料完整性审查后,按规定分送分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把意见反馈给技术文件提出单位。
第二十六条 技术文件提出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后,对原稿进行修改,向分技术委员会提交报审稿和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收到技术文件报审稿和有关文件,并报正、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对需要审定的文件进行审定。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的审定,以会审为主,函审为辅。具体审定形式由秘书处决定,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审定,特邀代表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应按规定在审定会议前将需要审定的技术文件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委员。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包括附件)及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文件须提前一个月送交审定者。
第三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在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被审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对于参加会议的通讯单位成员和特邀代表的重要意见,可有单独的书面记录。
对有分歧意见的技术规范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分技术委员会在审定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文件时,应有所有参比实验室参加方为有效(凡不能参加的实验室,必须有经本单位确认的书面意见)。被审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对审定通过的技术文件,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对上报的技术文件复核,交由主任委员审查签字,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分技术委员会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年度总结报告应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
属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内的经费,按《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分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印章由秘书长管理。
使用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由秘书长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审批同意;印章使用要做好用印登记;严禁在空白打印纸、空白信纸或其他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由于分技术委员会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应由主任委员和由秘书长在场的情况下将印章销毁并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奖惩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具体工作,制定分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