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工委标准技术工作组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15
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
标准技术工作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标准技术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技术工作组)是工作委员会的技术支撑机构,接受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成员单位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骨干会员单位组成。
第二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和产品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攻关;
(二)负责机动车计量检测相关标准的申报、制修订等工作;
(三)协助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编制机动车计量检测行业发展规划;
(四)开展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交流;
(五)负责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章 加入程序
第三条 申请加入标准技术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从事与机动车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制造、应用、测试等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自愿加入标准技术工作组,愿意为推动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进步做贡献;
(三)推荐的技术人员须具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能持续参加标准技术工作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加入标准技术工作组程序:
根据实际发展需要,标准技术工作组向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发展成员单位。
(一)申请加入的会员单位按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发出的具体通知文件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见附表1、附表2)和证明材料;
(二)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员单位规模、研发能力及推荐的技术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审核批准。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及标准技术工作组的声誉和权益,遵守标准技术工作组工作条例;
(二)参加标准技术工作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标准技术工作组反映机动车检测产品研发及使用过程中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完成标准技术工作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转岗或辞职,应在3个月内提交变更说明,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重新确认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七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必须持续参加标准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活动,不参加或更换其他人员参加均视为缺席。对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或者严重违反标准技术工作组工作条例的成员单位,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的成立与撤销,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对标准技术工作组的工作领导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标准技术工作组工作条例;
(二)审议标准技术工作组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有关标准技术工作组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年工作,安排下年计划。每年的工作情况须向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正、副组长人选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组长、副组长应是机动车计量检测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决定、处理标准技术工作组重大事项,指导标准技术工作组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兼职标准技术工作组的秘书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批准,解释权在机动车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