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工委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8

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

机动车计量检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机动车计量检测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主要包括机动车检测设备及其检定(校准)装置、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设备、机动车检测技术和试验方法、道路交通信息检测技术和试验方法、自动驾驶检测技术和试验方法、道路交通信息数据处理、机动车检测数据处理等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标准之间应当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应当确保标准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工业信息化道路的原则及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采用国际标准、建议、国外先进标准及权威刊物先进的技术。团体标准制修订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中国计量协会英文首字母大写缩写、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大写以及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为“T/CMA JD xxx-20xx”。

团体标准编号由中国计量协会统一发布。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报审、批准、发布等。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机动车工作委员会鼓励支持会员单位向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申报团体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征集、遴选工作。

第九条 机动车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依据国家、行业领域需求,向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提出项目建议,填写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同时附立项说明书(见附件2),主要包括立项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简况、协调性分析、标准工作进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能力条件、预算及进度安排等,经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标准技术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技术工作组)初审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网站上公示,最终经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条 被批准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由中国计量协会下达立项批复函,同时列入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的立项项目,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组建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明确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会员单位的立项项目,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与项目牵头单位研究组建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

第十二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负责所制修订的标准质量。

第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原则上由5~15个单位组成。应当包括相关技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院校专家或教授、企业技术人员等。

第十四条 参加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的单位,应当具备该标准相关产品、技术或有承担该标准相关试验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参加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单位的起草人,应当从事该标准相关产品技术工作,技术职称应当为中级(含中级)以上,高级职称人数不得低于起草人数的1/2。

第十六条 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规定。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当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以及相关附件,主要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建议、国外先进标准、权威刊物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起草标准完成后,应当及时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通过中国计量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对逾期未复函的,视同没有异议。

第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负责归纳整理所征求意见,经研究后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相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标准技术工作组审定,确定是否提交报批稿。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章 报批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标准技术工作组负责技术审定,技术审定一般通过召开标准审定会进行。标准审定会应确保不少于2/3标准技术工作组成员参加。审定材料包括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审定内容包括标准起草是否严谨规范、标准文本结构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主要技术指标是否客观公正合理并经充分验证以及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关系、反馈意见处理是否妥善得当。团体标准的技术审定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不少于出席标准审定会的标准技术工作组成员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不参加表决。审定过程应形成审定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根据审定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经标准技术工作组组长确认后,上报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审批。上报文件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及电子版;

(二)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报批申请表(见附件5)、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制定的国家标准,应附其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审批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采取会议审批或函审形式进行,需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委员3/4同意视为通过。会议出席率或回函率不足2/3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批。


第五章 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报中国计量协会进行编号、批准、公布。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由标准技术工作组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果及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应形成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上报机动车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来源:

(一)参编单位筹集的标准制修订经费;

(二)相关部门拨付的标准制修订补助费等。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禁通过摊派、有偿署名、按出资排序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财政资金和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写明,并在标准审定会上公开通报。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动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2.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立项说明书

3.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4.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机动车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报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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