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计协机工委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1-03
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
英文名称:The Motor vehicle measurement & testing technology committee,China measur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的性质: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计量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接受中国计量协会领导。工作委员会由相关业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机动车检测设备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二手车供应商、地市行业协会、机动车检测技术工作者组成。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全国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住所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中国计量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计量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和了解机动车检测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工作建议;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组织协调与信息交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关专业团体的沟通与交流,研究、探索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的改进与发展;
(四)吸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引导并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检测设备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高机动车检测设备产品质量;
(五)组织开展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的交流、咨询和服务,总结推广机动车检测设备先进技术;
(六)开展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培训,普及机动车计量检测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机动车计量检测相关人员业务素质;
(七)参与机动车计量检测行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工作;
(八)组织开展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在中国计量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是中国计量协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自愿加入工作委员会的愿望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着力为推动机动车计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入会单位一般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秘书处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工作委员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取工作委员会的服务;
(四)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五)要求工作委员会维护会员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自主决定入会、退会。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三)维护工作委员会的利益;
(四)服从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五)完成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工作委员会反映行业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对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会员,经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对于退会单位五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并通过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并通过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工作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有关决定、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组织制修订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聘任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研究确定工作委员会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制定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八)决定接收或除名工作委员会会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有关决定、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紧急情况也可采取通信(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名,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国计量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工作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国机动车计量检测行业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三)热心并能胜任工作委员会工作,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等。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调离所在单位或原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向工作委员会提出拟新增补委员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简历,报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遇特殊情况,工作委员会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计量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时限为一年。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工作委员会委员无故不参加会议按自动退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配备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接受委员会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或服务性收入;
(三)社会和有关单位的捐赠;
(四)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开支:
(一)工作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计量协会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三)工作委员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需要注销时,由工作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计量协会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终止前,中国计量协会成立财产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根据中国计量协会章程和本行业特点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计量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