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8
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计量协会章程,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计量协会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广泛吸纳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之间应当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相互矛盾。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中国计量协会代号、分支机构编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T/CMA XX YYYY-ZZZZ
分支机构编号见附件1。
团体标准编号由中国计量协会统一发布。
第九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主要分为立项、起草、审定报批、批准发布、宣贯、复审环节等。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中国计量协会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申报制定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 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于每年一月、六月向中国计量协会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征集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各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业务领域范围内,负责项目征集、论证、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征集、论证、遴选后,向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申请函。随函附《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预研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简况、符合性、协调性分析、标准实施分析、项目承担单位能力条件、披露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预算及进度安排等)、专家论证意见等。经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被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中国计量协会统一下达编制计划,同时列入中国计量协会和申报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研究组建制修订起草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
第十五条 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负责所制修订的团体标准质量。
第十六条 制修订起草工作组,原则上由5~15个单位组成,一般包括计量技术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等,并具备与该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第十七条 参加制修订起草工作组单位的起草人,应当从事该团体标准相关技术工作。
第十八条 制修订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文本编写基础标准的要求,起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经各分支机构审查确认后,通过中国计量协会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4),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3。
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修订起草工作组人员构成及其所做的工作、主要工作过程等;
(二)团体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团体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团体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团体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废止现行有关团体标准的建议;
(八)披露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
(九)制修订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等;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负责归纳整理所征求到的意见,经研究后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报送各分支机构审查。
第四章 审定报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审查由各分支机构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应形成会议审查纪要,并获得到会审查专家3/4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制修订起草工作组根据会议审查纪要整理后,形成报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报批材料经各分支机构审核确认后,提交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报批公文;
(二)会议审查纪要(见附件5);
(三)团体标准报批稿(电子版);
(四)编制说明(电子版);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电子版);
(六)如系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应附其原文和译文(电子版);
(七)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还应提供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相关表格采用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公开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各分支机构在报批材料时,报告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组织对各分支机构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章 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负责编号、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计量协会网站全文公开发布。
第六章 宣贯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制修订起草工作组应于1个月内向各分支机构报送团体标准宣贯教材,经各分支机构审核确认后,报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制修订起草工作组主要起草人,负责解释团体标准。
第七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由各分支机构负责,可以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复审应形成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上报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及处理:
(一)复审结论为确认继续有效的,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团体标准修订完成后,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通过中国计量协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以公告形式废止。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各分支机构提出,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由参编单位筹集。
第三十三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不以盈利为目的,制修订经费由参编单位按照成本预算合理分担。
第三十四条 制修订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禁通过摊派、有偿署名、按出资排序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制修订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在编制说明中写明,并在审定会上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审核团体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分支机构与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共同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计量协会2016年4月7日颁发的《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和2016年4月19日颁发的《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
2.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3.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4.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5.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会议审查意见
6.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