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MTC1/SC2)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08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机动车

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MTC1/SC2)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工作细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工作,提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制质量,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机动车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MTC1/SC2)章程》,制定本细则。

二、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机动车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定工作。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时应包括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审稿、编写说明、试验验证报告、不确定度分析报告、采用国际计量规范程度说明、采用的国际计量规范的原文及中文译本、征求意见汇总表。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审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依据JJF 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二)积极采用国际计量规范的有关内容;

(三)起草人原则上不超过7人,同一单位不超过3人。前3名主要起草人建议不为同一单位。参加单位一般包括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使用机构、管理机构等。

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计量规范、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

(二)对所规定的某些技术条款、检测设备、检测条件、检测方法的说明;

(三)检测方法、检测技术的创新性;

(四)检测使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可行性;

(五)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

(六)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

(七)起草过程中起草组的活动及成员所承担的工作。

六、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试验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选择的计量器具的广泛性、代表性说明;

(二)阐明试验时间、试验条件、计量器具及辅助设备的使用要求;

(三)应包括对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所有参数及范围;

(四)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描述的检定/校准方法,对适用范围内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校准,通过试验数据验证计量性能、技术条件设置的合理性,可行性;

(五)做出技术指标是否科学合理、计量检定校准/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规范适用性的结论;

(六)提供典型的模拟原始记录及证书。

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不确定度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按照JJF 1059.1《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的要求进行不确定度评估,并给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评估报告;

(二)对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涉及的主要技术参数,均需进行不确定度分析;

(三)充分考虑对影响测量结果的各项分量,并进行分析。

八、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采用国际计量规范程度,应说明采用国际计量规范的有效性,采用的具体章节,采用的先进性、必要性,与我国现状是否适应等。

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征求意见范围应包括技术机构、生产企业、用户、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等;

(二)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做出采纳与否的处理,特别是对不予采纳的应给出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表应说明发送单位数、回函没有建议意见的单位数、回函并有建议意见的单位数、没有回函的单位数、没有回函的单位名称。

十、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定包括会审及函审,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以会审为主;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具体审查形式由秘书处决定。首次审查应采用会审形式。

十一、会议审查参加人员包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秘书处成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一起草人。可邀请分技术委员会通讯单位、生产企业、用户、主管部门的代表和行业专家。

十二、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十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会议审查:

(一)由秘书处确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主审人,并委托其主持审定相关工作;

(二)由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一起草人介绍提交的各项材料,推荐采用影像方式加以说明;

(三)与会代表结合提交的材料逐条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进行审查;

(四)第一起草人在《审定修改意见记录》(见附件2)中记录主要修改意见;

(五)起草小组就主要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是否采纳的结论;

(六)审查情况和最终修改结论由第一起草人汇总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书》中,由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确认后,递交主审人签字;

(七)第一起草人将修改完善后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材料报主审人,主审人审查确认后提交秘书处。

十四、函审审查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

十五、主审人将确认后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稿、编写说明、试验验证报告、不确定度分析报告、采用国际计量规范程度说明、采用的国际计量规范的原文及中文译本、征求意见汇总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第一起草单位盖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书的电子文档提交秘书处。

十六、秘书处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相关报批材料电子文档报国家规程审查部。

十七、秘书处将国家规程审查部的反馈意见通知第一起草人,由第一起草人对反馈意见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以下纸质报批材料报秘书处。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2份;

(二)编制说明1份;

(三)试验验证报告1份;

(四)不确定度分析报告1份;

(五)采用国际计量规范程度说明;

(六)采用国际计量规范的原文及中文译本1份;

(七)征求意见汇总表1份;

(八)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1份;

(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书1份;

(十)上述材料的电子光盘1份。

附件1.jpg

附件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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